问题 | 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广告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中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提起的诉讼。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管理,是指广告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颁发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吊销违法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活动。广告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管理中,当事人对广告管理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不服的,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广告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中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广告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有关复议和诉讼事项。当事人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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