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使用武力原则 |
释义 | principle of non—use of focce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传统国际法上,一般承认国家的战争权。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关于限制战争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1917年10月26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签署的“和平法令”,其中宣布战争是反人类的最大罪行。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2、13、15各条对国家从事战争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作为多边性国际公约,首先宣布废弃战争的是各国1928年8月27日在巴黎签订的《非战公约》。公约宣布缔约国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际政策的工具,并仅用和平方式处理或解决国际争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采用了禁止使用武力和威胁的提法,从而使不使用武力原则无论在表述方面还是在实际内容方面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充实。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细阐明了不使用武力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2)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罪,应负国际法上的责任,并为此,各国有义务不得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3)各国有义务不得使用武力侵犯其他国家的国际疆界,也不得侵犯国际界限;(4)各国不得使用武力进行报复;(5)各国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为剥夺民族自决权; (6)各国不得武装干涉他国内政;(7)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1987年第42届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关于《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指出:不使用武力原则对各国均有约束力,不论他们有何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或结盟关系,违反此项原则的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这是联合国第一次以单独宣言的形式重申不使用武力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可以说构成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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