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行为证据法则英美法证据规则之一。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曾以某种方式实施的行为,不能因其行为相似而证明其在这次争议事件发生时也以同样方式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被告以前所犯类似之其他罪行不得采纳为不利被告之证据。这种证据称为“类似事实”证据,因无关联而被排斥。但若类似行为明显成为所控罪行的有关事实,亦可采纳: ❶类似行为是本案所控罪行本身或其组成部分。如被指控抢劫火车站售票室的被告人,当晚曾抢劫另一火车站售票室的证据事实为有关事实,不能排除; ❷本案指控之罪已经证实,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有类似行为的证据,可以采纳证明其犯罪意图、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如在使用伪币的案件中,证明被告人在以前或其后曾使用过伪币的事实,可估为证据证明其明知故犯; ❸本案所控罪行只是一系列类似行为之一,而被告人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意外事故或出于好的动机等作辩护理由时,类似行为的证据可用以推翻其辩护理由的成立。判例认为,采纳这种证据之先,应该在本案所控罪行已在某种程度上得到证实;即使符合这一条件,法官也可结合案情考虑,如采纳此项证据对被告人有失公平时,也可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