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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南京大理寺将自己所审理的案件,定期向北京皇帝汇报,请旨发落的制度。《明会典·刑部·类奏南京罪囚》:“永乐以来,南京大理寺所审德流以上罪囚,先移文回报原报衙门,每季差官类奏,请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复审。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近由南京奏来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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