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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勘验、检查笔录
释义

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审判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勘验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检查是对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的人身进行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固定和审查有关证据的重要手段;对确定有关人员的某些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有着重要意义。有助于对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人数、犯罪工具、作案方法和过程作出正确判断;勘验、检查笔录只能由依法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审判人员和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案由及概况。记载事件发生和发现的人员、时间、地点、勘查的起止时间、天气、光线等;(2)勘查所见。记载勘查所见的具体特征;(3)附记和签署。记载所提取的物品痕迹的种类、数量,所拍摄或绘制的图片等。最后由勘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有时由于现场被伪造、破坏,或者由于勘查人员的责任心差,或者为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勘验、检查笔录也可能出现差误,因而需要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进行复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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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