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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勘验、检查
释义

勘验、检查

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在侦查阶段,勘验、检查是一种侦查行为。在审判阶段,勘验、检查是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一种手段。勘验、检查的适用对象有所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人身。在侦查程序中,勘验、检查是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必然会在客观外界留下各种痕迹、物品,即使在犯罪后对现场加以破坏或伪装,也会留下新的痕迹和物品。通过勘验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和证物,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活动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包括:(1)现场勘验。是指对发生犯罪事件,或者发现犯罪痕迹的特定地点、场所所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活动。现场勘验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及时发现和严密保护好现场,是做好勘查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保护好现场,勘查人员才能观察到现场物品、痕迹的原始状态,并据以准确分析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情况,为侦破案件打下基础。《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为了保证勘验的客观公正性,还应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进行调查访问,以便了解案发前和案发时现场的状况,并进行实地勘验,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和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现场勘验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按照勘查现场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2)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中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物证的检验应当及时、认真、细致,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3)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判明致死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以便分析作案过程,为查明案情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于已经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其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4)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人身检查是对活人人身进行的一种特殊检验。目的在于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相貌、肤色、特殊痕迹、伤害部位和程度,智力发展和生理机能等情况,以查明案件性质、查获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人格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强制进行。但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5)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条件实验性地重演的一种侦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适用于下列情况: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是否会留下某种痕迹;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侦查实验,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应当邀请其见证人在场。在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为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保证勘验、检查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出现的差错,《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多次进行,但每次都要制作笔录。人民检察院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复验、复查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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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