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拯 |
释义 | 999~1062字希仁,北宋庐州合肥(今安徽境内)人,曾任知县、监察御史、转运使、开封知府、谏议大夫、枢密副使、三司使等职。在宋王朝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他积极主张改革,抑制宦官贵族特权,严惩贪官污吏,减轻人民负担,反对对外屈辱求和,是北宋以维护封建法制著称的“清官”。遗著有《包孝肃奏议》,今有《包拯集》。从法律思想看,“利国恤民”是包拯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为了“恤民”,他认为立法上应当体现“公私利济”、“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的原则,以此来修改旧法,制定新法,包拯主张“简刑”,反对严刑峻法,即使乱世,也不宜滥施刑罚。包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其执法思想和执法实践,他认为不能用刻薄的官吏执法,在司法上应当便于百姓诉讼。不畏权贵,执法平明,唯法是依,是一个司法官吏的必备素质。作为一个司法官,包拯秉公决狱,作为一个监察官,又敢于弹劾违法者,即使皇亲国戚和达官显贵,也无所畏惧,执法如山,这使包拯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典型的“清官”。必须指出:文学作品和民间传说中包拯已是被神化的形象,不是历史上的包拯本人。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