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御史 |
释义 | 监察官。其主要职责是监察百官,纠弹不法,考核官吏。早在商周时期便已出现了记事、赞书和考察经济效益的要会,开始记录官员们的政绩与活动,这便是职官监察制度的萌发。它的发现,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一是西周首创御史官。西周的专职监察官员,称小宰、宰夫或御史,御史的职责是“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负责考察“凡数”,即检察税收,以此确定官吏的治绩。春秋战国时代依然设置御史,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记事和考课,因此又被称作记事官或记言官,即所谓“御史在后,执法在旁。”第二阶段是秦首次建置御史大夫为“纠察之官”,西汉王朝正式设立御史府,并制定专门监察法规对郡县进行监察,对百官进行刺举与考绩,使监察机构与其职责逐步相协调与统一。随着御史制度的发展,监察机构也趋向于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汉惠帝三年(前192)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百官和京畿三辅的法纪监察,但不久发现,仅对朝内和京畿地区官员进行监察是远远不够的,对郡县的监察也是不应忽视的。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前106),遂设立十三部刺史,隶属于御史台下,负责监察郡县。汉代的御史台由中央与地方两级构成,对朝廷与郡县官吏实行分级监察,奠定了中国御史监察制度的根基。第三阶段是台、院制的确立。唐逐步将其扩展成一台三院制:“御史台,大夫一人,……掌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下设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唐朝法律规定御史监察正式以国家行政管理和法纪监督为重要内容。第四阶段是明清时院台科道御史体制的形成。明洪武十四年(1381)将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御史大夫改称左都御史、右都御史,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在内主纠百司之官,在外为巡按,代天子巡察府州县;设立六科给事中,分科监察六部百司,因此又称作科道制。清对中央、地方官员实行分道而察,对执法机构与监察机构进行反监,体现了朝野分治、科道并施的法律原则,标志着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已经完全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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