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比较法的起源 |
释义 |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的比较研究,早在东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国巴比伦、中国和希腊、罗马就已广泛展开,并且分别取得卓越的成就。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公元前1792~前1750在位)颁布的现存最全面和最完整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是借鉴伊斯努那(Eshnunna)国王比拉拉马(Biealama,约公元前1900年)的法典以及两河流域其他城邦的法律,集其大成编纂而成的第一部比较立法的创作,它不仅适用于一国而是适用于广泛的领域,把闪米特和苏尔美两个传统和民族结合起来,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强国作出了贡献。同样地在我国战国初期魏文侯师(相)李悝(公元前约455~前397),“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大篇”,就是在比较研究战国时已经制定的各国法律——刑书的结晶,是中国比较立法的创始,开我国编纂系统的法典的先河,帮助魏国“变法”富国强兵成为战国七雄中的强者,而且继续对秦汉以后的法典编纂体例发生强有力的影响。在西方,雅典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律家梭伦(Solon,约公元前640~前560)进行重大的政制和法律改革,据说也得力于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古罗马最早的一部奴隶制法典——《十二铜表法》,根据传说,由“法律起草十人团”于公元前451—450年制定,也是对希腊各城邦进行实地调研和比较研究的结果。以上表明,比较法的一个起源是由于立法实践的需要,比较立法就是比较法的最早的一个方面,其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公元前428~前348年)在《法律论》、《理想国》等著作中关于法律、政制、政文等等思想观点,也是对希腊各城邦进行比较的结果,另一位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在《政治学》及其他著述中阐述的许多关于法律、政制与正义观念,就是在他昔日的弟子(马其顿大王亚历山大)给予巨大的财力和助手的支持下,广泛搜集各城邦的法律和政制资料包括158部宪法,进行比较分析的结果。这两者正是比较法研究关于理论方面的先驱。至于作为一门科学学科的比较法或者说关于比较法学的问题则是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出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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