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徒刑改遣条例 |
释义 | 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立法之一,民国三年(1914)七月三十日颁行,共十一条。该条例恢复了已在清末改律中被废除的流、遣刑,规定:凡被判无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内乱”、“外患”、“妨害国交”、“伪造货币”、“强盗”等罪犯,一律改为发遣,发遣至吉林、黑龙江、新疆、甘肃、川边、云南、贵州、广西等地,其起解嘱托军队行之。改遣犯人,许携带家属,旅费自理,到配所后,由检查官或地方行政官监督,得令服狱外之定役,并编入该处户籍,但依其情形,仍拘置监狱。改遣犯人宣告之刑期消灭后,愿回本籍者,禀由发遣地最高级行政长官给凭回籍,并随时咨报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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