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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释义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颁发,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目的是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适用。全文共分六章40条,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危险等级划分 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2)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等。(3)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企业应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三同时”原则;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等。(4)罚则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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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