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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爆炸物品管理规则
释义

爆炸物品管理规则

1957年11月2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的63次会议批准,同年12月9日公安部发布、施行。适用于军事系统以外的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共12条。主要内容: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禁止在市区内和人烟稠密的地方设立;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出售爆炸物品必须验收购买证;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购买爆炸物品,在本市、县购买的时候,应持本单位的申请书,向当地市、县公安局或者分局申领购买证;到外市、县购买的时候,应按上述规定向购买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申领购买证,并经购买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查盖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制造黑色火药,应持乡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信,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经核准后发给许可证明等;违反该规则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1959年9月7日农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劳动部、一机部、商业部、铁道部、公安部联署公布试行《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就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保管、运输、使用做了具体的补充规定,并强调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劳动部门对生产、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等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协助指导;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做好爆炸物品厂、库的保卫工作,并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厂、库设置和购买、运输手续等规定,严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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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