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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释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国务院1988年3月3日发布。它是指导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法规性文件。该《条例》共分10章42条。其主要内容是:(1)考试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按规定参加自学考试。(2)考试机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委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学考试工作,制定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制定和审定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考试大纲,审查自学考试的有效性和组织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组织考试工作以及学藉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指导社会助学等。“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指导社会助学活动,并负责组织本地区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3)考试办法。采取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命题三种办法。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4)考藉管理。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省考委要为其建立考藉管理档案;考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应考者,可取得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5)社会助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各种助学活动要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6)毕业人员的使用和待遇。取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其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的按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非在职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其工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7)考试经费。县以上考试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的专业,须提供考试补助费,考生的报名费应用于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8)奖励和处罚。全国考委或省考委对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从事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考生,要酌情予以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3年的处分。对违纪的工作人员和参予人员要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对有破坏行为的个人由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该《条例》对提高职工素质和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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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