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劳工事务署促进、指导、协调及管理劳工政策的实施,筹备组织澳门地区劳工管理部门的机构。劳工事务署的主要职权是:(1)与其他有关公共行政部门分析及研究劳工雇用的社会环境,制定适当的劳工政策;(2)分析研究各种劳工关系;(3)研究劳工法例中有关各种劳工关系的劳动条件;(4)编制情况报告书;(5)与其他有关公共行政部门每年编制劳工及雇用范围的计划草案及工作程序草案;(6)确保职权范围内法律的实施;(7)在职权范围内与其他有关机关的合作;(8)向其他有关公共行政部门汇集进行活动的必需资料。劳工事务署设署长、副署长各一名。下设劳工稽查厅及一办公室。劳工事务署署长的职权主要有:指导、代表及领导劳工事务署;依照法律规定及上级指示,对所属其职权的事务及授权解决的事务作出决定;对检控书作的核实作出决定;编制劳工事务署活动年报,并呈交上司审阅,执行有关法律、规则或上司决定交付的职务等等。劳工事务所自1989年7月以后根据1989年第四零/八九/M号法令改名称为劳工暨就业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