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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战斗员
释义

非战斗员non—combatant

在战争状态中交战国双方不直接参加实际战事的人员。非战斗员包括两类:交战国武装部队中以协助军队从事医疗卫生、财务、邮政、补给、兵站、宗教等为目的的从属人员和一般平民居民。在交战状态下,对上述两类非战斗员的保护不同。一般平民居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除非从事有碍于敌对国家利益的行为或公开拿起武器参加战斗,其人身、人格、家庭权利、宗教信仰和礼仪、习惯和风俗都有权得到尊重,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信仰或其他信仰、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或地位以及其他差别而受到歧视。交战国武装部队内部服务的非战斗员,在履行自己的直接职务时,不得对他们使用武器;在遭到敌方捕获后,他们有权享有战俘待遇。不过,在国际公约与实践中对非战斗员的保护并非无限的,首先,各有关公约规定,交战国一方的非战斗员如从事有碍于敌对一方利益的行为或公开拿起武器参加战斗,则失去其非战斗员的性质,敌对国家如捕获直接参加战斗的武装部队中的非战斗员,非但有权不给予战俘待遇,而且可以加以特别处罚;其次,武装部队中的非战斗员如遭敌方捕获,则必须出示其本国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证明其身份后方可享受战俘待遇;另外,交战国元首或不在军中服役的高级官员虽为非战斗员,但因其地位的重要性及其与战斗进行的密切关系,敌方亦得予以捕获,给予战俘待遇。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的区分是战争法的基本原则。1899年、1907年《海牙公约》及1949年《日内瓦公约》均对武装部队和平民加以区别。由于武器的发展,现代战争多具总体战和全民战争的性质,各种军事准备及其他有关军务工作,往往有赖全国国民共同参加,游击战、空战、及大量毁灭性武器的发展,一方面增加了非战斗员在战争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在战争中对非战斗员的区分与保护变得困难。但是,国际社会并没有因此放弃对非战斗员保护的努力,《1977年日内瓦第一议定书》第44条规定战斗员在从事攻击或攻击前军事准备,行动时,应使自己与平民居民相区别,而具体地规定在武装战斗员因敌对行动的性质而不能与平民居民相区别的情况下,战斗员保留其作为战斗员的身份的条件。国际公约中有关战争中禁用武器的规定大多以禁止或限制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或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为目的,以便保护武装冲突中的非战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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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