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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反担保期限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权益。”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的存在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并不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失。债权银行的主债权到期未清偿的,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限是否届满,债权银行都可以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将另一方保留在权证上,以列明抵押的有效性。同一笔贷款只需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就有效。比如,客户贷款1000万元,按土地最高额度抵押。贷款起止时间为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10月24日,其他权利的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9月23日。当抵押到期时,抵押仍然有效。注意事项1。抵押品的对冲和流动性。尽量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情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出售或转让。
    

2。要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防止抵押人没有所有权、经营权,造成抵押无效,做好抵押物的保管工作。三。做好抵押物的评估和管理工作,正确评估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防止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导致抵押失败,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不足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及时补足抵押物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我们可以根据市场敏感性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在贷款抵押中针对不同的抵押物和抵押年限设定不同的抵押利率,更好地满足风险防控的需要。4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保险手续,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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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