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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释义
    一、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属于工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治疗时间并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中停工留薪期的一般规定,应认定职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应当享受工亡待遇,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亡家属领取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工亡家属领取待遇需要如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待遇享受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因工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4.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5.按项目参保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法律网提醒,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工亡认定是到哪个部门
    工亡认定是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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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