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的审查判断 |
释义 | 办案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明力,进而就案件事实真相作出结论的活动。我国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遵循忠于事实真相的原则,要求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作到证据确实、充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审查判断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证据的基本方法有:(1)单个证据的审查。对收集来的每一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每个证据的来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对证据本身所提供的内容进行分析,注意前后是否一致,自身是否存在逻辑矛盾,内容是否合乎情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2)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将各个证据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分析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及产生矛盾的原因;将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审查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向是否一致,最后全面评价根据所有证据是否对案件事实得出唯一的结论。单个证据的审查和综合审查判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交替进行的。在侦查、审理中,经审查判断证据,认为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无罪的处理。西方国家诉讼中的审查判断证据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采取自由心证原则,根据法官、陪审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进行判断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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