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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区划变更
释义

行政区划变更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区域的变动或调整。主要内容: (1)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动。(2) 各级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或迁移驻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对各级行政区域调整划分的权力规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设立、更名、撤销。() 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以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4)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并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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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0: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