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不服申诉 |
释义 | 日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制度。广议上是指当事人提出不服行政厅行使或不行使其行政管理权能,而请求该行政厅或其他行政厅对此再次进行审查的行为总称。广义上的行政不服申诉,在日本现行法律上大致有三种类型:其一是依照行政不服审查法,由当事人对行政厅的处分行为或者不作为不服提出的审查请求以及异议申诉,或者对已经做出的审查提出再审查的请求。其意义在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及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通过为国民广开对行政厅提出行政不服申诉的途径,谋求以简便迅速的程序使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救济,并达到确保行政正当运行之目的。”(不服审查法第一条第一款)。其二是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行政行为,不能按照行政不服审查法,而需依照特别法律的规定提起不服申诉。这种不服申诉,形式上也有别于行政不服审查法规定的不服申诉,而使用“提出异议”、“提请审查”、“申请裁决”、“提请再检查”等名称。其三是在准司法性程序的行政裁判中,不能依照行政不服审查法,而应按照其他法律规定的裁判程序,例如向公害等调整委员会申请裁定和请求专利裁判等。狭义的行政不服申诉,即指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而提起的不服申诉。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和在多大范围内适用,宪法上未做规定,行政不服审查法在立法政策采取所谓概括主义,从而广泛地为不服申诉开辟了道路,也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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