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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主管产品质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主管产品质量的行政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其管理的范围主要有:❶产品的生产;❷产品的储藏运输;❸产品的销售;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 37、 38、 39条之规定,先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知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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