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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释义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苏联关于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第一个法典式文件。1961年12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1962年5月1日起施行。纲要明确划分了苏联的和加盟共和国的民事立法的权限。在苏联民事立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苏联的和加盟共和国的民事立法都要以它的规范为准,不能与之相抵触。由序言和8编组成,共129条。第1编是《总则》。第2编《所有权》,对所有人的权能、国家所有权、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权、工会及其他社会团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发生和终止等,作了规定。第3编《债权》,对债的发生、债的履行、履行债的担保、请求权的转让、债务的转移、违反债的责任、债的终止,以及各种合同和合同以外的债,作了规定。第4、5、6编是关于著作权、发现权和发明权的规定。第7编《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根据、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对债务的责任和继承开始的地点。第8编规定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适用等问题。纲要通过后曾进行数次修改和补充。根据1977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法令,纲要补充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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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