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苏联关于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第一个法典式文件。1961年12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1962年5月1日起施行。纲要明确划分了苏联的和加盟共和国的民事立法的权限。在苏联民事立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苏联的和加盟共和国的民事立法都要以它的规范为准,不能与之相抵触。由序言和8编组成,共129条。第1编是《总则》。第2编《所有权》,对所有人的权能、国家所有权、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权、工会及其他社会团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发生和终止等,作了规定。第3编《债权》,对债的发生、债的履行、履行债的担保、请求权的转让、债务的转移、违反债的责任、债的终止,以及各种合同和合同以外的债,作了规定。第4、5、6编是关于著作权、发现权和发明权的规定。第7编《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根据、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对债务的责任和继承开始的地点。第8编规定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适用等问题。纲要通过后曾进行数次修改和补充。根据1977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法令,纲要补充3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