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楼高空坠物伤人谁承担责任? |
释义 | 一、大楼高空坠物伤人谁承担责任? 如果找不到坠落物的主人,可以要求该大楼内的可能加害的所有住户对其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则所有的住户都要对自己是否是加害人进行证明,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则要对受害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二、高空坠物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综上所述,由于一些大楼的住户生活习惯不好,或者是平时不注意,可能导致高空坠物,导致人员受伤的,必然有人要承担责任。大楼可能加害业主不能举证自己没有抛物行为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最终产生的治疗费用等平均承担,这是高空坠物的无过错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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