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
释义 | 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告即行政机关,也包括原告即行政行为相对人、第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在委托书中记明律师的代理权限。律师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权的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诉讼的律师也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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