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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胶东区村选举暂行条例
释义

胶东区村选举暂行条例

1944年胶东区临时参议会通过,共4章54条。条例主要内容:年在18岁以上的中国人民,无党派、职业、宗教、民族、财产、性别、文化程度的区别,均为公民,但汉奸、抗战期间弃职潜逃贪污有据者,经法院判处徒刑褫夺公权者,神经病患者除外;取消公民资格必须依照抗日民主政府的法令,并以抗日民主政府的判决为条件,因患神经病被取消公民资格者,须有医生证明,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确认。公民在村政权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即通过民意组织提出罢免、弹劾、检举村行政人员的意见)、创制权(即通过村民大会提出议案,制定村的单行规约)、复决权(即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提出对村政工作的批评及否决单行规约之权),享受上述权利的人民,以曾经履行公民登记手续,举行公民宣誓,并领有公民证书者为限。村选举均以直接、平等、无记名连记法进行,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数相等时,须重新投票;选举人不得选举自已。村级民意组织的选举,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村行政人员的选举,单一行政村与联合行政村不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不得当选为村政委员会主任委员;村政当选人员,应向全体公民宣誓。一切选举事宜,均由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选举人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举法令的解释有异议者,得以选举委员会的全体或个人为被告,向县政府提起选举诉讼,但未判决前,仍须按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执行。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主持,到会公民不及2/3者,不能进行选举;用连记法选举,选票上所写人名少于应选人数者有效,多于应选人数者作废。选举诉讼应于公民名单、候选人名单、当选人名单公布后5日内提起,由县长、民政科长、司法科长合议审判;县政府办理选举诉讼,须提前审理,自收案至结案,其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还对提出候选人、竞选、选举规则、选举委员会的组织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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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