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体劳动的工资关系从事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工程技术人员、文教卫生人员、行政经济管理人员等,同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各类工人和其他劳动者之间在工资上的差别与联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在文化科学知识、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等方面还存在着差别。脑力劳动是一种质量较高的复杂劳动,它能创造更多的价值。复杂劳动能力的获得,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花费更多的精神和物力,脑力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要为此作出更多的支出。为了补偿这种支出,在劳动报酬上应当适当高于体力劳动者。较长时期以来,中国脑力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一直较低,1956年工资改革时虽然作了规定和一定的调整,由于后来没有执行正常的升级制度,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大多数脑力劳动者没有按标准取得应有的报酬。80年代的工资改革未能着重解决这个问题,因而未能从根本上改善脑体劳动在工资差别上的倒挂现象。这不利于鼓励人们学习文化科学知识,不利于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文化科学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必将被更多人所重视,脑体劳动的工资关系将会逐步合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