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谳报 |
释义 | 古代重大案件及死刑案件的逐级上报决断制度。《礼记·文王世子》中就有“狱成,有司谳于上”的记载,注:“成,平也,谳之言内也。”秦代时亦有此制。《秦简·法律答问》: “擅杀,刑、髡其后子(罪犯的嫡了),谳之。”汉代主要是疑狱谳报制度。汉高祖七年(前200)下“谳狱诏”,规定了疑狱奏谳的制度。汉景帝中元五年(前145)又诏:“诸疑狱,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注:“谳,平议也。”(《汉书·景帝纪》)北魏时规定:“诸州国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魏书·刑罚志》)隋唐以后谳报制度趋于完备。唐代规定,流罪、死罪案件必须逐级申报到尚书省刑部复审后,再上奏皇帝裁决。对于疑案,县、州先移大理寺,大理寺不能决,再移送尚书省众议,然后奏报皇帝。若审判案件应申报而不申报,应等上级复审通知而不等擅自决断执行的,故意者按所决罪之等处罚,过失者又减三等。(《唐律·职制》)宋代规定与唐代相同。宋太祖时曾下诏令,非疑难案件不得随意上报,但到了理宗时又出现了“谳不时报”的现象。元朝《大元通制》规定:“诸斗殴杀人无轻重,并结案上省、部详谳,有司任情擅断者,笞五十七。”明清时规定,笞、杖、徒、流及充军的案件,府、县(州)可自行断决编配,但死刑案件,则要逐级申报以至皇帝。清代对立决案件,先经刑部审定,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允。此外,还有三法司会审制度,但最后必须奏报皇帝核准。一般死刑案件则等到秋后进行秋审、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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