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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的政制
释义

香港的政制

198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规定:“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护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在过渡期内,香港实质上仍实行英国管治殖民地的一套制度。所依据的主要宪制性文件为: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二者可以英王命令经常修改(从1917~1990年已分别修改过12次和18次)〕。英政府以英王名义委派港督,并授权港督管治香港。港督根据授权,组织行政局和立法局并任命法官。行政局是港督作出各项决策的咨询机构,成员由港督呈请英廷同意后任命,并可随时向英廷提议停止其工作。会议由港督召集、主持并决定议程。港督可以拒绝接纳行政局议员的意见。香港的立法大权操在英廷。英国政府可以英王名义为香港制定任何法律,通常以枢密院命令颁布。英国国会制定的成文法经过一定程序可在香港适用,也可特地为香港制定任何法律。此外,再授权港督“为了和平、秩序和良好管治”而制订法律,但制订时都必须符合英王颁布的任何有关的规则和指示。法案先由港督领导的一个政府部门(律政司)起草,经行政局通过后再交立法局讨论通过。立法局实质上是一个“议事堂”。通过的法案,必须经港督“以英王名义”表示同意后才能成为正式法律。对立法局通过的法案港督可以拒绝同意,立法局对此也不能有所作为。在港督方面,也不能对任何法案都有权“以英王名义”表示同意。有关离婚、货币、建立银行公会、征收差额税、妨碍三军纪律、影响王室特权和香港境外英国臣民财产权益等10项法律,港督一般无权表示同意,必须请示英廷(皇室训令第26条)。对其他法案即使港督已经同意并已实施,仍可以英王名义予以撤销。法官在审案时虽说不受行政干涉,但港督对已被判罪的人可以赦免或减刑;对被判死刑者可免予执行;对于他认为不能履行职务或有不良行为的法官可以自己任命1个调查庭,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免职。70年代末,中国政府表示决意收回香港后,港英政府即着手建立“代议制”政制。1981年成立区议会,1982年又成立了有民选代表的18个区议会,1983年进行了市政局部分议员分区直接选举;1984年宣布区议员直选名额增至2/3,并决定1986年在新界设立有民选议员的区域市政局;1985年立法局第一次有民选议员(功能团体选出) 24人,1991年9月又增加分区直选议员18人,使民选议员占议员总数的65%。但区议会和市政局仍不是权力机构;港督有权在任何时候解散立法局,民选议员随即丧失议员资格,而立法局解散后港督作为立法局主席仍可行使立法局的一切权力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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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