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空中交通服务 |
释义 | air traffic service由合格人员,使用必要的通信和导航手段,掌握气象情况、飞行动态及各种航行资料,以空中交通规则为依据,为航空器空中航行和地面运转提供有效的服务,以维护空中交通的正常秩序,疏导空中交通,保障空中交通安全和流畅。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8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在它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依本公约随时建议或制定的标准和措施,在其领土内提供机场、无线电服务、气象服务及其他航行设备,以便利国际空中航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需要划设飞行情报区、管制区和管制地带。飞行情报区是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告警服务的划定范围的空域;管制区是从地球表面之上的某一规定界限向上延伸的管制空域;管制地带是从地球表面向上延伸至规定上限的管制空域。所谓管制空域,是对管制区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所划定范围的空域。划设上述空域的规则是:(1)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由该国划设。(2)对延伸到一国领土上空的飞行情报区、管制区和管制地带,该国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将建立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责任,委托另一国代替办理。(3)对公海上空或主权未定的空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须根据地区航行协议予以确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的划分,应依据航路结构性质和有效服务的需要,而不依据国界。”该组织认为,如某一国将其本国领土上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国家的责任委托给另一国,这一措施并不丧失主权。同样,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国家的责任,仅限于飞行技术方面,而不能超出属于使用该空域的航空器的安全和加速空中交通流畅的问题。各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这方面的有关协议,进行国际合作。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