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空战 |
释义 | air warfare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冲突各方在战区上空及公海上空所发生的军事敌对行为,包括交战各方空对空作战,空中对敌方领土或船舶的敌对行为及配合地面,参与对敌对方的封锁或进行拿捕的行为。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无有关空中作战规则的全面公约,在陆战法规和惯例中,只有部分规则可以适用于空战。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曾经发表《禁止从气球上或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年《宣言》得到重新确认,至今仍属有效。1922年12月至1923年2月法学家委员会曾于海牙起草一份《空战规则草案》,但始终未得到各国批准。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4条关于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的规定,应当推定为包括从空中的攻击和轰击手段。另外,按照各陆战法规及公约规定,空战手段的使用中应当受到限制的方面还有:空战手段不得用以攻击或损害受各公约保护的人员、物体、地带、处所及建筑物,空中轰击应当仅以军事目标为轰炸目标。此外,空中轰炸不得使用各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有关陆战和海战法规与惯例中关于人道主义的规定对空战规则同样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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