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中国近代法学家、法律改革家。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归安(今吴兴县)人。光绪进士。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长期任职刑部,整理了大量的中国古代法律资料,在此基础上,系统研究了历代法律制度。光绪二十八年(1902),受命主持修订法律。在修订法律指导方针上,提出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一方面,保留中国传统法律中符合中国礼教风俗的内容;另一方面,引进欧美法律制度中较为先进的部分。继承中国古代“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思想,强调法律只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反对严刑峻法。主张法律统一,反对因人异法;明确提出满汉各族人民在法律上要一体对待;夫妻之间互相侵害应平允处理;消除因民族、性别、尊卑等身份而形成的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在修订法律过程中,打破程序、实体不分的传统立法体系,主持编订独立的诉讼法典,同时吸收欧美诉讼法有关“罪刑法定”、“审判公开”、“陪审”、“律师”等制度。主张在新刑律中一定程序上区别法律制裁与道德教化的作用,提出将“无夫奸”及“子孙违犯教令”等行为列入道德教化的范围。沈家本编定新律的某些主张受到传统守旧派的激烈抨击,并引发著名的法理派与礼教派之争。经过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历程。沈家本一生著述颇丰,其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目:《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等,主持编修的法律草案有《大清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