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宗灵 |
释义 | 1923~浙江杭州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曾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总干事,现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曾讲授法学基础理论,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比较法总论等课程。1987年开始招收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曾主持全国“七五”重点社会科学项目之一“法理学研究”的研究工作。著有《美国政治制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等书,参加编写的书主要有:《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统稿人之一,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主编之一,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法学基础理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法学基础理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法理学研究》(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翻译了《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美国法律概论》(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等书,还发表了论历史法学派、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文明和法律的关系、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及人权等方面的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同时认为阶级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2)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和法律的本质、目的、特征是密切联系的。法律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法律的规范作用又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有并列的、相互渗透的三个大的方面: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同时也应考虑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法律制裁的不同方法、确定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除了考虑这些客观性质的标准外,还必须考虑其他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当然也不是划分部门法者可以任意确定的,但它们毕竟是通过他们的主观认识或意志形成的。这些原则包括:划分本国部门法,其主要目的是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在划分部门法时,也应考虑到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划分部门法既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在它们之间还应保持适当的平衡;应以全部现行法律为基础,同时也应适当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有不少法律,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列入不同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不是任何人能随意规定的,因而需要认真研究划分的标准和原则。(4)认为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比较法学的作用有:(1)加强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加速培养外国法专门人才;(2)促进对本国法律的了解和改进;(3)推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发展;(4)扩大本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领域;(5)认为研究现代西方法理学,不仅有助于我们对当代国外法学思潮的了解,扩大我们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帮助我们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解。对现代西方法理学采取闭目塞听态度是不可取的,对它不加分析批判地介绍,甚至加以推崇,也都是错误的。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分析和批判现代西方法理学,从而提高我们的识别能力和马克思主义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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