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家本 |
释义 | 清末法学家。字子惇,别字寄簃,浙江省归安(今吴兴)县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1883年(光绪九年)成进士,留刑部补官,从此专钻法律。1902年(光绪28年)清王朝变法修律,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1909年(宣统元年)为资政院副总裁。他是当时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在他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删改了原有的《大清律例》,制订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规法典。他的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目:《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论》等。他热心研究法理学,主张修律应“甄采中外”,以外为主,并以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法律思想贯彻于修律的实践之中。他积极制定实体法,也重视制定程序法,于1906年主持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国至此才开始改革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形式。《刑事、民事诉讼法》采取西方和日本的诉讼制度,共分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等五章。1910年,又分别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但未及审议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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