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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澳门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
释义

澳门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

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由先前行为、听证和判决等具体阶段构成。(1)先前行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卷宗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及对决定开庭的案件进行开庭前准备的活动。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卷宗后,法官必须首先对可能妨碍实体审查的且属其可立即审理的先前问题或附随问题作出决定。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66条第1款规定:“在就检察院之控诉作出通知后五日内,辅助人或在控诉行为中成为辅助人之人亦得以检察院控诉之事实或该等事实之某部分提出控诉,又或以其他对检察院控诉之事实不构成实质变更之事实提出控诉。”第267条第4款规定:“检察院得在自诉提出后五日内,以相同于自诉之事实或该等事实之某部分提出控诉,又或以其他对自诉之事实不构成实质变更之事实提出控诉。”如果案件未经过预审,且辅助人控诉的一部分违反第266条第1款规定,或检察院控诉的一部分违反第267条第4款规定,则法官须作出批示,不受理该部分控诉。在该阶段,如辅助人、民事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基于有依据的理由不可能在听证时到场,法官可依职权或应声请,在指定时间到其所在之处听取其陈述。在此情形下,有关该命令须即时告知检察院、嫌犯的代理人、辅助人的代理人及民事当事人的代理人。听取陈述的内容须作成笔录。此外,法官可依职权或根据声请,在证据可能难以取得或保全,或对发现事实真相构成危险,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当证人、辅助人、民事当事人及鉴定人等因患重病、前往外地或不许可在澳门居住,而预见其难以在审判时到场作证时,尤应立即讯问,录取其陈述。在解决先前或附随等问题后,法官须作出批示指定听证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听证日与收到卷宗日之间不超过两个月。批示须依据起诉书或控诉书所载内容指出有关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如嫌犯未委托辩护人,须为其指定。该批示连同起诉书副本须通知检察院、嫌犯、其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批示副本及有关诉讼文件须送交审判此案的其他法官。嫌犯如欲提出答辩,须在接到听证通知后7日内提出,并附证人名单及应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对双方未承诺在听证时到场的证人、鉴定人,须通知其到场,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申请时,给予其一定的补偿。(2)听证。即开庭审理。审判听证须遵循公开、辩论和连续性原则。若违反公开原则,审判即无效,且不可再加弥补。但主持审判听证的法官可以决定排除听证的公开性或对公开的范围作出限制。听证程序包括初端行为、调查证据及听证文件处理,其中心是调查证据。听证开始时,先由司法公务员高声和公开宣示案由,召唤应参与诉讼的人,并将有关人员到庭情况报告主持审判的法官。随后法官进入听证室,宣布听证开始。对于有人员缺席的,法官应根据缺席人员的不同依法作出处理。如有先前问题或附随问题仍未解决的,法院应即时审理并予以裁判。完成上述行为后,法官命令证人离开听证室,简单阐述诉讼标的,并依次让检察院、辅助人律师、受害人律师、民事责任人的律师及辩护人作不超过5分钟的发言,摘要指出拟证明的事实。在调查证据时,法官首先就身份识别问题讯问嫌犯,嫌犯须如实回答,否则可能以违令罪或虚假声明罪处罚。法官就指控的事实讯问时,须告知嫌犯享有沉默权。检察官、辅助人律师及辩护人可以要求主持审判的法官向嫌犯发问。如嫌犯作出自认,法官确认自认真实时,即不再调查证据。但对可处徒刑超过3年的,或法官对自认有怀疑的,或共犯的供述互相矛盾的,应继续证据调查。在讯问中,有必要时,可向嫌犯展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及案卷笔录。讯问嫌犯后,根据检察官、辩护人、民事当事人律师或辅助人律师的请求,法官可对辅助人、民事当事人发问。必要时,可向其展示有关的人证、物证、书证及案卷笔录。询问证人是证据调查中重要的程序。主持审判的法官须首先询问证人的身份事项,与诉讼参与人的关系及在本案中的利害关系。之后,在法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向证人发问。证人作证之前,须宣誓。调查证据完结后,即进人口头陈述阶段,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次让检察官、辅助人律师、民事当事人律师及辩护人发言,以口头陈述根据证据调查所得出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结论。每人发言一般不得超过40分钟。对口头陈述只能反驳一次,一般以20分钟为限,但辩护人可再作最后发言。口头陈述完结后,主持审判的法官应询问嫌犯是否还有其他陈述,并听取嫌犯为其利益而陈述的一切内容。嫌犯最后陈述后,法官宣告辩论终结。(3)听证程序终结后一般应随即评议。评议须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主持且由所有参与审判的法官参加;每位法官须发表意见,不得弃权;首先由工作年资最短的法官发言,最后由主持审判的法官发言;对每一问题逐一表决。法庭评议后即可作出判决书,并公开宣判。如不能立即作出判决书,则须在7日内公开宣读。检察院、嫌犯、辅助人、民事当事人及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被判处缴付任何款项的人或为维护受裁判影响的权利的人,对一审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上诉分为平常上诉和非常上诉,后者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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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