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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
释义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

澳大利亚联邦现行宪法,组成联邦的法律依据。1898年澳大利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草案。在获得各殖民区相继批准之后,草案被提交到英国议会。1900年7月9日英国国会批准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草案。规定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正式名称是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同年9月17日英王在批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的文告中指定1901年1月1日为本法的生效日期。本法分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正文共分8章128条。各章分别是:国会(包括总则、参议院、众议院、国会两院、国会的权力四部分)、政府、法院、财政与贸易、州、新州、综合性规定、宪法修改。主要内容:联邦成立以后,英国国王有权在任何时候为澳大利亚联邦委派一位总督。澳大利亚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受法院、法官、各州人民以及联邦任何地方的人民的拘束。各州保留在联邦在联邦宪法生效之时就已拥有的立法权。总督是英国女王及其继任者在澳大利亚的代表,澳大利亚联邦的国家元首和联邦武装部队总司令,由英国国王任命,任期5年,依照宪法享有并行使女王授予的一切职权。他有权决定联邦议会开会的时间,宣布议会和解散众议院;批准法案;任命联邦行政会议的成员、总理及各部部长、法官等。但总督须根据内阁的建议行事。立法权由澳大利亚联邦国会行使。国会由英国女王(以总督为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各州选出的、代表各州的参议员组成,主要起复审议案的作用。除财政预算,征税等几种特定议案参议院不能修改外(但有权否决),其他方面与众议院有同等的立法权力。众议院由联邦公民直接选举的众议员组成,其名额两倍于参议员。众议院的最长期限是3年,但总督可随时予以解散。参议院议员的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参议院只在为解决两院之间的争端时才被解散。内阁行使行政权。内阁由在众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多数党领袖任联邦政府总理。各部部长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议会可将部分立法权委任给内阁行使,但禁止把司法权交给政府。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如果众议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由总理提请总督解散众议院,提前大选。联邦司法权专属于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督及联邦行政会议任命。修改宪法的提案须在两院均以绝对多数通过后提交选民投票表决,在两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总督也可以按照宪法规定的条件将提案提交选民表决。提交选民表决须在两院通过修宪提案后不少于2个月不超过6个月内进行。多数州的多数选民赞成并且在总数中也占多数时,提案才能获得通过。按照上述修宪程序,澳大利亚分别于1907年4月、1910年8月、1929年2月、1946年12月、1967年8月对有关参议员选举、州债务、社会服务以及土著居民的宪法条款作了个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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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