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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合国行政法庭
释义

联合国行政法庭United Nations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联合国大会辅助机构之一,负责审理联合国秘书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及海事组织机构的职员因其雇佣合同和任用条件未得到履行而提出的诉讼。法庭设立于1949年,是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之外的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庭,目的在于保障联合国职员的权利。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经与联合国秘书长签订协议,接受该法庭的管辖权,扩大了联合国行政法庭的管辖范围。根据1949年《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的规定,该法庭由不同国籍的7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大会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每审理一个具体案件均由3名法官组成法庭。在法庭成立初期,法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但1955年修改《法庭规约》后,联一合国职员或联合国秘书长或案件涉及有关会员国政府,如不服法庭的判决时,可在判决后30天内提出异议,并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但这一请求要提交大会下属的复核行政法庭判决申请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对不服判决的个人、联合国秘书长或会员国政府提出的审查要求,认为确有根据或理由,可以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行政法庭的特点是:(1)它既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法庭,也不是国内法意义上的法庭,而是一个国际组织内部的法庭,它适用的法律只限于《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有关规则。(2)它是大会的辅助机构,但其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向大会报告工作,而且其判决对大会也有拘束力。国际法院在1954年7月13日“联合国行政法庭所作关于补偿的判决的效力问题”的咨询意见中宣称,大会无权拒绝执行行政法庭的判决,从而确立了行政法庭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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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