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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澳门刑事侦查和预审程序
释义

澳门刑事侦查和预审程序

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初步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审判程序的预备阶段。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自行或通过刑事警察机关或借检举获悉犯罪消息;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犯罪消息时,必须展开侦查。刑事警察机关在职务上从属于检察院,并在检察院的直接指挥下进行侦查。除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由检察院实施的侦查行为或另有规定外,检察院可以授权刑事警察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于法官、检察官犯罪案件的侦查,必须指定职级与侦查对象相同或较之为高的司法官进行。在侦查中,预审法官发挥着重要作用。侦查期间预审法官拥有以下专属权限:对被拘留的嫌犯进行首次司法讯问;采用强制措施和财产担保措施,但身份资料及居所之书录也可由检察院采取;在律师事务所、医生诊所或银行场所进行搜索和扣押;首先知悉被扣押函件的内容;法律明文规定保留给预审法官的其他行为。此外,下列行为的命令或许可属于预审法官的专属权限:搜索住所;扣押函件;截听电话、通讯或予以录音;法律明文规定须经预审法官命令或许可才能实施的其他行为。侦查中的措施包括询问、对人身的搜查、对场所的搜索、检查、扣押、鉴定、重演事实、强制措施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被拘留的嫌犯,如不是立即交付审判的,由预审法官进行首次讯问。嫌犯送交预审法官后,应立即讯问,最迟不得超过拘留后的48小时。首次司法讯问时检察官及辩护人可在场。首次司法讯问时须首先问明嫌犯的个人身份事项,嫌犯对此讯问必须如实回答。随后,法官须告知嫌犯享有的各项权利。检察官及辩护人可对首次司法讯问程序上的无效性提出争辩。如被拘留的嫌犯在拘留后未立即被预审法官讯问则送交检察院,由检察院以简要方式进行非司法讯问,如检察院不释放被拘留人,应将被拘留人送交预审法官。如果嫌犯被拘禁,检察院最迟须在6个月内终结侦查,将案件归档或提出控诉。没有拘禁嫌犯的,则检察院最迟在8个月内终结侦查。但对于可处以最高限度超过8年徒刑的暴力犯罪,盗窃车辆或伪造与车辆有关的文件或识别资料,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印花票证、印花及等同之物或将其转手,不法制造或贩卖毒品等案件,则可将6个月延长至8个月。侦查期间自侦查转为针对特定人或有人成为嫌犯时起算。这里所谓终结侦查,是指检察官结束由其主持的侦查活动,有的案件其后仍有可能进一步侦查。检察院终结侦查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提出控诉、侦查的归档、建议暂时中止诉讼程序。如侦查期间收集到充分迹象,显示有犯罪发生及何人为犯罪行为人,则检察院须对该人提出控诉。所谓充分迹象,指从该等迹象能合理显示出嫌犯可能最终在审判中被科处刑罚或保安处分。检察院提出控诉后,案件或者基于有关人员的声请而进行预审,或者在无此声请时转交管辖权法院进行审判。提出控诉须制作内容符合法定要件的控诉书。在就检察院的控诉作出通知后5日内,辅助人或在控诉行为中成为辅助人的人可以检察院控诉的事实或该事实之一部分提出控诉,也可以对检察院控诉的事实不构成实质变更的事实提出控诉。如属于非经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的案件,则侦查终结后,检察院须通知辅助人,以便其于5日内提出自诉。检察院可以在自诉提出后5日内,以相同于自诉的事实或该事实的某部分提出控诉。侦查的归档是检察院在终结侦查时所作出的或建议预审法官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处分。归档是相对于提出控诉或作出起诉批示而言的。侦查的归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须归档。依照法律,如果案件经侦查,有足够证据证明无犯罪发生或事实非嫌犯所为,或提起的诉讼程序为法律所禁止,或未能获得显示犯罪发生或何人为行为人的充分迹象,则检察院须将侦查归档,并将归档批示告知嫌犯、辅助人、具有正当性成为辅助人的检举人、被害人、民事当事人及在有关诉讼程序中曾表示有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意图的人。对归档批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提出异议。自作出归档批示之日起30日内,如未有声请展开预审,检察院有关人员的直接上级可决定提出控诉或继续调查;如决定继续调查,则指出须实行的措施及其期间。在作出归档批示之日起30日期限届满后,除非出现新的证据资料使检察院在归档批示中提出的依据无效,否则不得重新开始侦查。对是否重新开始侦查的批示,有关的人可向作出批示的人员的直接上级提出异议。侦查的归档还有一种情况,即对于刑法明文规定属于可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院认为免除刑罚的各前提均成立的,可以在听取辅助人或检举人的意见后,向预审法官建议将有关卷宗归档。如果犯罪可处以最高限度不超过3年的徒刑(包括并处罚金),或犯罪仅可科处罚金,在具备下列全部要件时,检察院可向预审法官建议通过施加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暂时中止诉讼程序:经嫌犯、辅助人、曾在提出检举时声明欲成为辅助人且具有正当性成为辅助人的检举人及未成为辅助人的被害人同意;嫌犯无前科;不能科处收容保安处分;罪过属轻微;可预见遵守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足以实现预防犯罪的要求。可对嫌犯作出的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包括:对受害人作出损害赔偿;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精神上满足;捐款予社会互助机构或本地区,或作同等价值的特定给付;不得从事某些职业;不得常至某些场合或地方;不得与某些人为伍,或收留或接待某些人;不得持有能便利实施犯罪的物件;按有关案件特别要求的其他行为。为督促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的遵守,预审法官和检察院可要求社会重返部门提供协助。暂时中止诉讼程序的期限最长为2年。在中止期限,如嫌犯能遵守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则检察院将有关卷宗归档,且不得重开诉讼程序。如嫌犯不遵守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则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且嫌犯不得请求返还已作给付。但其中付给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金额,则在终局判决中予以扣除。在检察院终结侦查后,如果案件非属于自诉且已由检察院提出控诉,预审法官可依下列人针对下列事实的声请展开预审:嫌犯,针对检察院已控诉的事实;辅助人或在声请展开预审的行为中成为辅助人的人,针对检察院未控诉且对检察院所作的控诉构成实质变更的事实。如果有关刑事程序取决于自诉,则嫌犯可以针对辅助人已控诉的事实声请预审。以上有关展开预审的声请,应就控诉作出通知起5日内提出。如侦查已归档,则辅助人或在声请展开预审的行为中成为辅助人的人可以声请预审。此种情形下的声请应在就归档批示或拒绝重开侦查的批示作出通知起15日内提出,如对以上两批示提出异议的,应在就驳回对以上所指两批示所提出的异议的上级批示作出通知起15日内提出。对于展开预审的声请,只有在声请逾期、法官无权限或依法不得进行预审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驳回。宣告展开预审的批示,须通知辩护人及辅助人律师。预审并非必经的程序,只有在有关人员依法声请时才展开预审。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案件不经过预审。预审由预审法官领导,刑事警察机关辅助,目的是对提出控诉或将侦查归档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和核实,以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预审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预审法官对不法行为是否存在依职权进行必要调查,收集认为必要的证据。该阶段只有在预审法官认为有必要时才会进行;二是预审辩论阶段,这一阶段是强制性的,检察院、嫌犯、辩护人、辅助人及其律师可参与该辩论。这充分体现了辩论原则。如嫌犯被拘禁,预审须在两个月内终结,对前述法定的犯罪案件可延长至3个月;如嫌犯未被拘禁,则预审须在4个月内终结。预审辩论终结后,预审法官作出起诉或不起诉批示。如收集到充分迹象,显示对嫌犯科处刑罚或保安处分的前提成立,则预审法官以有关事实起诉嫌犯,反之则作出不起诉批示。起诉或不起诉批示应尽可能在预审辩论终结后立即宣布,此宣布即为对在场人作通知。如案件复杂而有需要,则法官在终结预审辩论时命令将卷宗交其审阅,以便最迟在5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批示。此情形下,应立即告知各在场人宣读批示的日期。起诉批示之后,案件即移至普通管辖法院进入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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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