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民事诉讼等费用的法律 |
释义 | 1971年4月6 日公布,1971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民事诉讼、民事执行、行政诉讼、家事审判以及法院处理民事、行政、家事案件等有关程序的费用。该法共4章、30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当事人及案件有关人员应负担的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和金额。第二章: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和当事人请求法院为诉讼行为的预支的费用。第三章:对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等应付的费用。第四章:其他规定。日本民事诉讼费用含有以下两种费用:(1)法院裁判费用,包括手续费和当事人请求法院实施诉讼行为的费用;(2)当事人费用,双方当事人为诉讼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当事人旅费、住宿费以及日薪补贴等。当事人所支出的律师报酬,除法院依职权指定的律师外,不包括在诉讼费用范围之内。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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