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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释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传播,其中包括法学。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革命政权与法制。在国民党统治区,一些革命的法学家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武器,揭露和批判“六法全书”的反动性和虚伪性,为捍卫人权,申张正义,同反动势力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精辟地阐明了法的本质、作用基本理论原则,针对国民党反动分子提出的以“法不致中断”为借口的和平阴谋针锋相对地宣布废除“六法全书”,号召全国人民、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批判旧法观点,为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广泛开展学习苏联法学的活动,聘请了苏联法律专家,开设并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多门法学课程,这种学习,尽管有一定的片面性,尽管当时苏联法学也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并非尽善尽美,但总的说,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起了奠基的作用,为新中国后来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培养了干部,创造了条件,并且也促进了新中国革命政权与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1952年进行了司法改革,1954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形成,到1956年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已有相当的发展,在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法制建设相结合,在学习苏联经验联系中国实际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传播,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结合也日益紧密。但是,在此过程中,左的简单化的毛病日益突出,特别是1957年以后,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受到了严重的挫折,法学不被重视。十年动乱时期不仅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马克思主义法学和法学教育也几乎被完全取消,粉碎“四人帮”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紧迫任务,阐明了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空前繁荣,一系列重要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继颁布。这个时期,在克服左的简单化倾向过程中,也曾出现过有些人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产生动摇,甚至出现简单照搬西方法学,主张“全盘西化”,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1989年后,法学界批判了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在一系列问题上为中国的发展指明道路,使法学研究在思想上获得进一步的解放,讲话中提到的,“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的思想,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同样适用,同样有重大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于发展,尽管几经曲折,这个曲折虽然有时表现为右,但主要的、长期的、大量的表现为“左”,但总的走的是一条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法制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和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正在或者已初步形成,其特点是:(1)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指导思想;(2) 理论结合实际,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鉴借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的、合理的法律文化,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3)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任务;(4)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自由方针是发展中国法学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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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