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 |
释义 | 1925年至1949年间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检察制度。大致可分三个阶段: (1)初期基本沿用清末的检察制度。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与清政府和北洋政府规定相似。在中央设总检察厅,由总检察长、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组成。在地方设立高等、地方、初等检察厅。行使检察权,负责侦查、公诉和监督判决的执行。(2) 1927年迁都武汉后,召开司法会议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废止了检察厅。在法院内酌设检察官,执行检察职务,对于直接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及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放弃诉权的非亲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挥军警逮捕刑事犯,并执行刑事判决及其他法定职务。(3) 1927年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取消了各级检察厅的设置,在各级法院设首席检察官或检察官,处理有关检察事务。1929年修正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法,又改为于最高法院设置检察署,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7至9人,处理有关检察之一切事务。1932年通过的法院组织法中进一步规定:最高法院设检察署,置检察官若干人,以1人为检察长;其他法院及分院各置检察官若干人,以1人为首席检察官;其检察官为1人时,不置首席检察官,在其所在法院管辖区内执行检察职务。这一时期的检察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检察官权力大。负责实施侦查、公诉和自诉、并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授权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官、调动司法警察协助侦查,或命在场和附近的人为相当的辅助侦查;还有权指挥军警协助侦查,特殊案件可请求派遣军队辅助侦查,进行弹压。第二,侦查机关多。除检察官行使侦查权外,县长、市长、警察所长、警务处长、公安局长、宪兵队长,以及行使司法警察官职权的警察长官、宪兵长官、军士和依法行使司法警察职权的警察、宪兵都有侦查权。形成由特务机关控制或本身就是特务分子的行政长官、警察长官、宪兵长官及其下属,宪兵、警察组成的庞大的侦查机关。第三,制造了一套法西斯侦查理论,即侦查或从有罪方面侦查,或从无罪方面侦查,全以检察官个人意见为准。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特别是蒋介石统治下实行的检察制度,是以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为主的检察官,会同军、政、警、特、空机关,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及蒋家王朝实现独裁统治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