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关于更改山脉、河流、湖泊、海湾、海峡、岛屿等的名称报批权限的通知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法规。1965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规定:凡更改地处边疆地区或对国外有影响的山脉、河流、湖泊以及海湾、海峡、岛屿等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公布;更改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范围的山脉、河流、湖泊等的名称,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报内务部审批公布;更改位于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山脉、河流、湖泊等的名称,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审批,报内务部备案。并对上报审批的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法已被1979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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