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业务收授回扣和小费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对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收授回扣和小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私自索要、收受回扣;接待旅游者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在经营中不得向私人付给回扣;旅游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收受小费,也不得接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对旅游者主动赠送的礼品,应当谢绝;确实谢绝不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礼品的规定处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并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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