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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的综合部门
释义

法的综合部门

由一部基本法律及其所统率的若干专门性的法的部门所共同构成的法的部门。法的综合部门的综合性,表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就内容而论,首先,调整对象是综合的。它总是既要调整以指令和服从为特征、带有行政性质的纵向的社会关系,又要调整以平等有偿为特征、带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既要调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要调整程序性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调整方法是综合的。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既采用民事责任形式,也采用行政责任形式,有时还要采用刑事责任形式。就形式而论,法的综合部门的全部法律规范,并非主要集中于一部法律,而是分散于若干专门性法的部门所属的一些法律、法规之中。每个专门性的法的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总和,即构成法的综合部门的调整对象。法的综合部门,一般总有一部基本法律,从其调整对象的全局出发,规定基本的调整原则、制度和方法;这些原则、制度和方法,对其所包含的各专门性的法的部门,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各个专门性的法的部门之间的关系,又表现为既彼此区别、相互独立,又普遍联系、密切配合,从而保证法的综合部门的统一的整体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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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