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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主要权利:受人民的委托,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对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在会议期间,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在审议议案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会议或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时,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主要义务: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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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