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复原状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以原审判损害其实体上的权利为理由,以推翻已确定的判决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对原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它与“取消之诉”构成德国民事诉讼法再审之诉的二种形式。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80条的规定,可以提起本诉讼的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作为判决基础的证据系伪造、变造、不真实等;(2)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犯有与诉讼事件有关的罪行,而判决是基于这种行为而作出的;(3)参与判决的法官犯有与诉讼事件有关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违反其职务上义务的罪行;(4)本判决以其他法院的判决为基础,而该判决已被另一确定判决所撤销;(5)当事人发现了有使自己获得有利判决的证书和同类事件所作的确定判决。同时,法律还规定,只有在当事人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能在前诉讼程序中,特别是不能用声明异议或控诉的方法,或者不能用附带控诉方法提出回复原状的理由时,才准许提起。当事人必须依法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向法定的法院提起。法院对该诉讼所作的裁判允许当事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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