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地役 |
释义 | Servitutes praediorum urbanorum通常是对地上之物的权利。其中包括“消极地役”与“积极地役”两种。消极地役是指供役地所有人应为某种不行为,以给需役地提供便利,所以又称之为“不行为地役”。积极地役情况恰好相反,需役地所有人得就供役地为某种作为而供役地所有人当予以接受,故而称其为“承受之地役”。罗马古典法时代的著名法学家盖尤斯认为:城市地役乃是那些附着于建筑物,从而被认为与城市土地关联的役权。因为一切建筑物,即使其在农村建立,统统称之为“城市”。城市地役一般可列为以下几种:支柱役权、搭梁役权、空间伸出役权、采光役权、通水役权、防水役权、管道辅设役权、引烟役权等积极役权。此外,尚有限制建筑役权、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等消极役权。随着城市经济和城市生活的发展和丰富,城市地役不断增加着新的不可忽略的内容,但罗马城市役权的种类和内容已给现代有关立法提供了极有益的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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