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藏资源保护法 |
释义 | 调整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矿藏资源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矿藏资源,亦称矿产资源,指自然生成于地壳之中,具有开采、利用价值的矿物和岩石,包括呈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由于矿藏资源是地球在亿万年发展演化过程中生成的,是一种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同时,利用矿藏资源,从调查勘探、矿山建设,到采矿、选矿、冶炼加工和矿山关闭的全部过程,都涉及到对矿藏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所以,开发利用矿藏资源和管理保护矿藏资源二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开发利用以及管理保护矿藏资源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是我国矿藏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控滥采,破坏矿产资源。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国务院批准或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等,也是我国矿藏资源保护法的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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