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精神药品管理之诉
释义

精神药品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在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等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卫生行政机关有权对精神药品进行全面管理,包括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对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处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金额5至10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1)擅自生产精神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精神药品品种的;(2)擅自经营精神药品的;(3)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药品制剂的;(4)将兽用精神药品供人使用的;(5)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 H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l 5日内作出复议裁决。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