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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雅加达宪章
释义

雅加达宪章1945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制订于1945年6月22日,曾于1949年被废除,1959年7月5日苏加诺总统又命令恢复该宪章,迄今仍有效。《雅加达宪章》分序言与正文两部份。序言宣告了印尼的民族独立与殖民统治的结束,宣告实行人民主权的统治是印度尼西亚至高无上的神道,宣告公正与文明的神道、印度尼西亚的统一、协商与代表制指导下的民主,以及印度尼西亚全体人民的社会公正的实现构成人民主权的基础。正文共有十六章。第一章规定了政体与国体,即共和体制与人民通过协商会议而掌握主权。第二章规定了人民协商会议的组成、召开及其权力。人民协商会议由国会议员及各地区、各阶层的代表根据法律规定组成。人民协商会议每5年在首都举行一次会议。人民协商会议的权力是制定宪法与国家基本方针。第三章规定了政府权力。政府由总统行使权力,总统有经国会同意而制定法律的权力,有基于贯彻执行法律的需要而执行政府命令的权力,有掌握陆、海、空三军的权力,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的权力。第七章规定国会有批准法律的权力,国会议员有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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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