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台湾检察机关
释义

台湾检察机关

中国台湾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台湾实行检审合署制,各级检察机关相应设于各级法院中。最高法院检察署设检察官若干人,其中1人为检察长,检察长在台湾整个检察系统中享有最高指挥监督权,并对于检察署自身的各项行政事务享有决定权。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以及各自分院的检察处各设检察官若干人,各以其中1人为首席检察官,但检察处只有1名检察官时除外。首席检察官监督所在法院及所在法院分院的检察事务,接受最高法院检察长的监督。各法院分院盼首席检察官监督所在法院分院的检察事务并接受上级检察官的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有检察官6人以上者,应分组办理检察事务,每组设1名主任检察官。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进行追诉,包括:(1)实施侦查权。检察官对于刑事案件,有权搜集证据,调查案情,为公诉作准备。侦查中,检察官可依法进行传唤、讯问、勘验、鉴定,以及采取搜集、扣押、羁押、通缉、逮捕等强制措施。(2)提起公诉和实行公诉权。公诉权专属检察官。案件经侦查后,检察官认为被告有犯罪嫌疑并掌握证明犯罪证据时,可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特定情况下应作出不起诉处分。法院受理公诉后,检察官应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上诉。(3)协助自诉权。法院审判自诉案件时,检察官可出庭陈述意见,协助自诉。(4)担当自诉权。因自诉人出现某些情况而使诉讼无法正常进行时,法院可通知检察官担当该自诉案件的诉讼行为,并依照公诉程序进行诉讼。(5)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此外,检察机关还依法享有其他一些职权。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31:16